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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化債轉股全面提速 簽約已逾7600億

作者: 時間:2017年05月04日 信息來源:來源:中國證券報

    在去杠桿的背景下,市場化債轉股正全面提速。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截至4月19日,市場化債轉股簽約金額為7672億元,實際實施金額為592億元。目前監(jiān)管部門正進一步細化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相關措施,從而最大程度地支持供給側改革、實現企業(yè)降杠桿。

    專家認為,隨著股份制商業(yè)銀行債轉股業(yè)務子公司的設立和民營企業(yè)債轉股的提速,粗略估計本輪市場化債轉股市場總規(guī)模將以萬億元計。下一步應盡快細化政策,在債轉股對象、實施機構、優(yōu)先股、價格折算、資本市場退出等方面都要有明確規(guī)定,建議制定債轉股條例。

    兩月簽約逾3000億元

    今年以來,四大國有商業(yè)銀行組建債轉股專項資產管理機構,有媒體報道稱其中兩家已獲批。近日,興業(yè)銀行成為第一家涉足本輪債轉股的股份制銀行,與鞍鋼集團簽署100億元債轉股基金合作協議。

    5月2日,建設銀行分別與營口市國資委、營口港務集團及沈陽市國資委、沈陽機床集團簽署市場化債轉股合作框架協議。建行將牽頭分別與營口港務集團、沈陽機床集團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合作,總金額分別為200億元和100億元。4月19日,建行與南鋼股份簽署《關于深化降杠桿暨市場化債轉股業(yè)務合作的備忘錄》。根據南鋼集團、復星高科、南鋼鋼聯與建行總行先前簽署的總額100億元的去杠桿業(yè)務合作協議,建行與南鋼股份增量債轉股項目的首期30億元資金已到位。

    今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銀監(jiān)會主席郭樹清透露,截至2月上旬,市場化債轉股簽約金額4300多億元,實施金額400多億元。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截至4月19日,市場化債轉股簽約金額為7672億元,實施金額為592億元。照此推算,最近兩個月的簽約金額超過3000億元。

    分析人士指出,在穩(wěn)健貨幣政策的背景下,被視作金融支持去杠桿重要舉措之一的市場化債轉股有望迎來新一波高潮。特別是對部分高負債率的鋼鐵、煤炭類企業(yè)來說,債轉股“減負”的效果明顯。債轉股對國有企業(yè)改革、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也起到重要支持作用。

    國泰君安分析師李少君表示,四大國有商業(yè)銀行成立債轉股專項資產管理機構,擬開展交叉?zhèn)D股,同時得到山東、云南等地方政府積極響應,今年債轉股將仍是熱點。此外,在新一輪債轉股實施過程中,政府對設立債委會的模式給予了肯定。截至去年底,全國已成立債委會共12836家,涉及用信金額約14.85萬億元。債委會設立后,銀行、企業(yè)、地方政府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通過自主協商、自主談判,尋求最佳的債務解決方案,不但達到了“共贏”,也可以較好地避免信息不對稱所引起的道德風險。預計債委會將成為下一階段債轉股實施的重要形式。

    部分項目存落地難題

    從目前數據來看,債轉股實施金額不足簽約金額的8%。業(yè)內人士表示,受制于法律條款、資本占用、退出機制等方面因素,一些債轉股合作項目存在落地難題。

    在建行行長王祖繼看來,這或是債轉股業(yè)務推進中的一個必經階段。他表示,債轉股首先要有一個方案,方案的執(zhí)行需要一個過程,不管是真正以股權方式介入還是以融資方式介入,降低企業(yè)當期的融資成本,調整其負債結構,都需要時間,企業(yè)和銀行都要走一些必要的程序。

    有觀點認為,目前落地的債轉股項目中不少有“明股實債”之嫌,降低了社會資金的積極性。相關部門應盡快探索多元化資金募集渠道,吸引銀行理財、險資、信托等資金投資債轉股相關產品。

    分析人士指出,債轉股所需資金期限一般為5年以上,通過銀行理財資金對接存在期限錯配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可發(fā)行原則上與項目實施期限一致的市場化債轉股專項債券,但其規(guī)模不超過項目合同股權金額的70%。同時,實施機構也在以多種渠道尋求長期資金??紤]到監(jiān)管部門對部分金融機構投資股權有資本占用的要求,銀行通過與企業(yè)協商后,在募集社會化資金時會建議投資者按5年期設計投資安排。

    建議進一步細化政策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yè)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近來關于債轉股的政策體現了監(jiān)管部門市場化改革的決心和魄力,但債轉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需要在具體操作層面細化政策,使債轉股這一藥方能夠對癥下藥,達到去產能、去杠桿目的。

    他指出,目前債轉股法律依據尚不足,還存在一些法律障礙,一是轉股的對象應是好企業(yè),而不是壞企業(yè),債權人成為股東后應能夠真正獲利;二是債轉股能不能作為出資有待研究;三是債轉股是轉優(yōu)先股還是普通股,債權人能否進入企業(yè)領導班子,都有待明確;四是債轉股實施機構涉及的金融牌照、金融監(jiān)管需要研究,銀行成立相關資產管理公司如何與原來的業(yè)務區(qū)分、如何建立防火墻等問題也有待研究。此外,價格折算、表決機制、資本市場退出、回購、轉售等方面都應有明確規(guī)定。他建議,制定債轉股條例,同時修改《公司法》和《商業(yè)銀行法》。對于一些負債累累、長年虧損、扭虧無望的企業(yè),不能希冀通過降杠桿解決其問題,應堅決依法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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